为进一步改进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,促进沧州水文又好又快发展,结合“干部作风建设年”活动,沧州局制定了《沧州水文“十不准”》。同时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“十不准”,如有违犯者,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、口头告诫、令当事人做出深刻检查、通报批评、停职留岗培训等组织措施,情节严重者,按有关党政纪律给予处分,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,同时追究科、室、队、站负责人的相关责任。
沧州水文“十不准”
1
、不准缺测、漏测,丢失、毁坏、伪造水文资料。
2
、不准错报、迟报、漏报、缺报。
3
、不准擅自转让、转借水文监测资料和工作成果。
4
、不准有令不行,有禁不止。
5
、不准迟到、早退、旷工。
6
、不准工作时间擅离职守,空岗、串岗。
7
、不准工作时间上网炒股、聊天、玩游戏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。
8
、不准欺上瞒下,搬弄是非,谋取私利。
9
、不准造谣臆断、拉帮结伙,破坏和谐。
10
、不准在任何场合、任何时间做有损水文形象的事情。
审稿:
刘振铎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