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沧州水文局制定《沧州水文“十不准”》

来源:沧州水文局 文章作者:张立新 录入时间:09-05-13 15:01:33

为进一步改进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,促进沧州水文又好又快发展,结合“干部作风建设年”活动,沧州局制定了《沧州水文“十不准”》。同时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“十不准”,如有违犯者,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、口头告诫、令当事人做出深刻检查、通报批评、停职留岗培训等组织措施,情节严重者,按有关党政纪律给予处分,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,同时追究科、室、队、站负责人的相关责任。

 

沧州水文“十不准”

 

1 、不准缺测、漏测,丢失、毁坏、伪造水文资料。

2 、不准错报、迟报、漏报、缺报。

3 、不准擅自转让、转借水文监测资料和工作成果。

4 、不准有令不行,有禁不止。

5 、不准迟到、早退、旷工。

6 、不准工作时间擅离职守,空岗、串岗。

7 、不准工作时间上网炒股、聊天、玩游戏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。

8 、不准欺上瞒下,搬弄是非,谋取私利。

9 、不准造谣臆断、拉帮结伙,破坏和谐。

10 、不准在任何场合、任何时间做有损水文形象的事情。

 

审稿:   刘振铎

责任编辑:alsothank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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